3.5.1 電纜的外護層,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單相回路的電力電纜,不得有未經非磁性的金屬帶、鋼絲鎧裝。
(2)在潮濕、含化學腐蝕環境或易受水浸泡的電纜,金屬套、加強層、鎧裝上應有擠塑外套,水中電纜的粗鋼絲鎧裝尚應有纖維外被。
(3)除低溫﹣20℃以下環境或藥用化學液體浸泡場所,以及有低毒難燃性要求的電纜擠塑外套宜用聚乙烯外,可采用聚氯乙烯外套。
(4)用在有水或藥用化學液體浸泡場所的6~35KV重要性或35KV以上交聯聚乙烯電纜,應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屬塑料復合阻水層、鉛套、鋁套或膨脹式阻水帶等防水構造。
敷設于水下的中、高壓交聯聚乙烯電纜還宜具有縱向阻水構造。
3.5.2 …充油電纜…
3.5.3 直埋附設電纜的外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承受較大壓力或有機械損傷危險時,應有加強層或鋼帶鎧裝。
(2)在流沙層、回填土地帶等可能出現位移的土壤中,電纜應有鋼絲鎧裝。
(3)白蟻嚴重危害且塑料電纜未有尼龍外套時,可采用金屬套或鋼帶鎧裝。
(4)除本條(1)~(3)項外的情況,可采用不帶鎧裝外護層。
3.5.4 空氣中固定敷設電纜時的外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油浸紙絕緣鉛套電纜直接在臂式支架敷設時,應具有鋼帶鎧裝。
(2)小截面絕緣電纜直接直接在臂式支架敷設時,宜具有鋼帶鎧裝。
(3)在低下客運、商業設施等安全性要求高而鼠害嚴重的產生場所,塑料絕緣電纜可具有金屬套或鋼帶鎧裝。
(4)電纜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條件需要時,可含有鋼絲鎧裝。
(5)除本條(1)~(4)項外,敷設在梯架或托盤等支撐密集的電纜,可不含鎧裝。
(6)除應按本規范第3.5.1條(3)項的規定采用,以及高溫60℃以上場所應采用聚乙烯等耐熱外套的電纜外,宜用聚氯乙烯外套。
(7)嚴禁在封閉式通道內使用纖維外被的明敷電纜。
3.5.5 移動式電氣設備等需要經常彎移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回路的電纜,應采用橡皮外護層。
3.5.6 放射線作用場所的電纜,應具有適合耐受放射線輻照強度的聚氯乙烯、氯丁橡皮、氯磺化聚乙烯等防護外套。
3.5.7 敷設于保護管中的電纜,應具有擠塑外套;油浸紙絕緣鉛套電纜,尚宜含有鋼鎧層。
3.5.8 水下敷設電纜的外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溝渠、不通航小河等不需要鎧裝層承受拉力的電纜,可選用鋼帶鎧裝。
(2)江河、湖海中電纜,采用的鋼絲鎧裝型式應滿足受力條件。當敷設條件有機械損傷等防范需要時,可選用符合防護、耐蝕性增強要求的外護層。
3.5.9 路徑通過不同敷設條件時電纜外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線路總長未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宜選用滿足全線條件的同一種或差別盡量少的一種以上型式。
(2)線路總長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可按相應區段分別采用適合的不同型式。
3.6控制電纜極其金屬屏蔽
3.6.1 雙重化保護的電流、電壓以及直流電源和跳閘控制回路等需增強可靠性的兩套系統,應采用各自獨立的控制電纜。
3.6.2 下列情況的回路,相互間不宜合用同一根控制電纜:
(1)弱電信號、控制回路與強電信號、控制回路。
(2)低電平信號與高電平信號回路。
(3)交流斷路器分項操作的各項弱電控制回路。
3.6.3 弱電回路控制電纜電回路的每一對往返導線,宜屬于同一根控制電纜。
3.6.4 強電回路控制電纜,除位于超高壓配電裝置或與高壓電纜緊鄰并行較長,需抑制干擾的情況外,可不含金屬屏蔽。
3.6.5 弱電信號、控制回路的控制電纜,當位于存在干擾影響的環境有不具備有效抗干擾措施時,宜有金屬屏蔽。
3.6.6 控制電纜金屬屏蔽型類的選擇,應按可能的電氣干擾影響,計入綜合抑制干擾措施,滿足需降低干擾或過電壓的要求。
3.6.6.1 位于110KV以上配電裝置的弱電控制電纜,宜有總屏蔽、雙層式總屏蔽。
3.6.6.2 計算機監測系統信號控制回路的屏蔽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開關量信號,可用總屏蔽。
(2)高電平模擬信號,宜用對絞線芯總屏蔽,必要時也可用對絞線芯分屏蔽。
(3)低電平模擬信號或脈沖量信號,宜用對絞線芯分屏蔽,必要時也可用對絞線芯分屏蔽復合總屏蔽。
3.6.6.3 其他情況,應按電磁感應、靜電感應和地電位升高等影響因素,采用適宜的屏蔽型式。
3.6.6.4 敷設方式要求電纜具有鋼鎧、金屬套時,應充分利用其屏蔽功能。
3.6.7 需降低電氣干擾的控制電纜,可在工作芯數外增加一個備用芯。
3.6.8 控制電纜金屬屏蔽的接地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機監控系統的模擬信號回路控制電纜屏蔽層,不得構成兩點或多點接地,宜用集中式一點接地。
(2)除(1)項等需要一點接地情況外的控制電纜屏蔽層,當電磁感應的干擾較大,宜采用兩點接地;靜電感應的干擾較大,可用一點接地。雙重屏蔽或復合式總屏蔽,宜對內、外屏蔽分用一點,兩點接地。
(3)兩點接地的選擇,還宜考慮在暫態電流作用下屏蔽層不致被燒熔。
3.7 電力電纜截面
3.7.1 電力電纜纜芯截面選擇的基本要求。
3.7.1.1 最大工作電流作用下的纜芯溫度,不得超過按電纜使用壽命確定的允許值。持續工作回路的纜芯工作溫度,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3.7.1.2 最大短路電流作用時間產生的熱效應,應滿足熱穩定條件。對非熔斷器保護的回路,滿足熱穩定條件可按短路電流作用下纜芯溫度不超過附錄A所列允許值。
3.7.1.3 連接回路在最大工作電流作用下的電壓降,不得超過該回路允許值。
3.7.1.4 較長距離的大電流回路或35KV以上高壓電纜,當符合上述條款時,宜選擇經濟截面,可按“年費用支出最小”原則。
3.7.1.5鋁芯電纜截面,不宜小于4m㎡。
3.7.1.6 水下電纜敷設當需纜芯承受拉力且較合理時,可按抗拉要求選用截面。
3.7.2 對10KV及以下常用電纜按持續工作電流確定充許最小纜芯截面時,宜滿足附錄B電纜充許持續截流量(建議性基礎值),以及由附錄C按下列使用條件差異影響計入校正系數所確定的允許截流量。
(1)環境溫度差異。
(2)直埋敷設時土壤熱阻系數差異。
(3)電纜多根并列的影響。
(4)戶外架空敷設無遮陽時的日照影響。
3.7.3 不屬于本規范第3.7.2條規定的其他情況下,電纜按持續工作電流確定允許最小纜芯截面時,應經計算或測試驗證,且計算內容或參數選擇應附合下列規定:
(1)中頻供電回路使用非同軸電纜,應計入非工頻情況下集膚效應和鄰近效應增大損耗發熱的影響。
(2)單芯高壓電纜以交叉互聯接地當單元系統中三個區段不等長時,應計入金屬護層的附加損耗發熱影響。
(3)敷設于塑料保護管中的電纜,應計入熱阻影響;排管中不同孔位的電纜還應分別計入互熱因素的影響。
(4)敷設于封閉、半封閉或透氣式耐火槽盒中的電纜,應計入包含該型材質及其盒體厚度、尺寸等因素對熱阻增大的影響。
(5)施加在電纜上的防火涂料、包帶等蓋層厚度大于1.5㎜時,應計入其熱阻影響。
(6)溝內電纜理砂且無經常性水份補充時,應按砂質情況選取大于 2.0℃ ? m/W 的熱阻系數計入對電纜熱阻增大的影響。
3.7.4 纜芯工作溫度大于70℃的電纜,計算持續允許截流量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數量較多的該類電纜敷設于未裝機械通風的隧道、豎井時,應計入對環境溫升的影響。
(2)電流直理敷設在干燥或潮濕土壤中,除實施換土處理等能避免水份遷移的情況下,土壤熱阻系數宜選取不小于2.0℃ ? m/W。
3.7.5 確定電纜持續允許截流量的環境溫度,應按使用地區的氣象溫度多年平均值,并計入實際環境的溫升影響。宜符合表3.7.5的規定:
電纜持續允許截流量的環境溫度確定(℃) 表3.7.5
電纜敷設場所 有無機械通風 選取的環境溫度
土中直埋 埋深處的最熱月平均地溫
水 下 最熱月的日最高水溫平均值
戶外空氣中、電纜溝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
有熱源設備的廠房 有 通風設計溫度
無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另加5℃
一般性廠房、室內 有 通風設計溫度
無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
戶內電纜溝 無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另加5℃?
隧 道
隧 道 有 通風設計溫度
注:當?屬于本規范第3.7.4條(1)項的情況下,不能直接采用僅加5℃。
3.7.6 電纜通過不同散熱條件區段時的纜芯截面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3.7.6.1 回路總長未超過電纜纜制造長度的情況:
(1)重要回路全長宜按其中散熱較差區段條件選擇同一截面。
(2)水下電纜敷設有機械強度要求需增大截面時,回路全長可選擇同一截面。
(3)非重要回路,可對大于10m區段散熱條件按選擇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三種規格。
3.7.6.2 回路總長超過電纜制造長度的情況,宜按區段選擇相應合適的纜芯截面。
3.7.7 對非容斷器保護回路,按滿足短路熱穩定條件確定允許纜芯最小截面時,可按附錄D的規定計算.
3.7.8 選擇短路計算條件應附合下列規定:
(1)計算用系統接線,應采取正常運行方式,且宜按工程建成后5年以上規劃發展考慮。
(2)短路點應選取在通過電纜回路最大短路電流可能發生處。
(3)宜按三相短路計算。
(4)短路電流作用時間,應取保護切除時間與斷路器全分閘時間之和。對電動機等直饋線,應采取主保護時間;其他情況,宜按后備保護計。
3.7.9 I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三相四線制系統的電纜中性線截面,不得小于按線路最大不平衡電流持續工作所需最小截面;對有諧波電流影響和回路,還應同時滿足所需求截面,且符合下列規定:
(1)以氣體放電燈為主要負荷的回路,中性線截面不宜小于相芯線截面。
(2)除(1)項規定的情況外,中性線截面可不小于50%的相芯線截面。
3.7.10. I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配置保護接地線、中性線或保護接地中性線系統的電纜芯線截面選擇要求。
3.7.10.1 中性線、保護接地中性線的截面,應符合本規范第3.7.9條的規定;保護接地中性線截面,尚應按纜芯材質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1)銅芯,不小于10m㎡。
(2)鋁芯,不小于16m㎡。
3.7.10.2 保護地線的截面,應滿足回路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要求,且應符合表3.7.10的規定。
按熱穩定要求的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m㎡) 表3.7.10
電纜相芯線截面S 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
S≤16 S
16<S≤35 16
S>35 S/2
3.7.11 交流供電回路由多根電纜并聯組成時,宜采用相同截面。
3.7.12 電力電纜金屬屏蔽層的有效截面,應滿足在可能的暫態電流作用下溫升值不超過絕緣與外護層的短路容許最高溫度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