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迪比特實業有限公司訴
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上海市百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以被告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版設計圖生產線路板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為由,駁回原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人民幣9930萬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原告認為,被告摩托羅拉公司未經原告同意,在其生產的C289
手機中擅自復制原告T189手機的印刷線路板布圖設計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被告百聯集團銷售侵權手機的行為也損害了原告的權益。
法院認為,被告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線路板的行為,是生產工業產品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因此,原告關于被告摩托羅拉公司在C289手機中擅自復制原告T189手機的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的行為構成侵權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原告享有涉案線路板著作權,且C289手機印刷線路板與T189手機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相同,但鑒于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進行生產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故被告摩托羅拉公司生產、銷售C289手機也不構成著作權侵權,被告百聯公司銷售C289手機的行為亦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作者:何勇 吳艷燕 摘自:每日經濟新聞